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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7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

(三)行政复议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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