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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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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1)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得到确认。(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尚未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侵权事实,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刑事赔偿程序 (1)要求确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行为违法,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4)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5)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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