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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听证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7    

 

 

公安机关听证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听证范围: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举行前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3、听证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在举行听证前3日内以公告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公开。

4、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及听证纪律;(2)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身份;(3)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向听证参加人交代听证的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5)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6)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询问;(7)调查人员、当事人作最后陈述;(8)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调查人员、主持人、记录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听证参加人予以证明。

6、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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