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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合同诈骗案的六种作案手段和五种反常现象         ★★★ 【字体:
警惕合同诈骗案的六种作案手段和五种反常现象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3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办涉及买卖、租赁、建筑工程、运输等合同诈骗案件中,归纳出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的六种主要作案手段:

手段一:借鸡生蛋“饰耳目”。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手段二:招摇撞骗“唱空城”。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手段三:一唱一和“演双簧”。先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招牌,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演“双簧”来进行系列诈骗。

手段四:虚张声势“空手道”。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手段五:先舍后取“钓鱼法”。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手段六: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价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拿到全部货物后迅速将大批量的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后逃跑。

南京经侦特别提醒,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真实身份和对方履约能力,并在合同签订时应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时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时刻警觉对方的五种反常现象:

一是对方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签订根本不重视,对一些本应据理力争的具体条款却不合常理地迁就;

二是喜欢自抬身价、居无定所、身份神秘的合作对象;

三是对购销市场前景不佳的滞销产品或所谓的市场热销产品,一定要弄清其是否确实是这样;

四是在货到款付进行两清时,对方有意拖延时间,或在下班时间和周末才提供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时,就要高度警觉,因为此时已无条件和时间去检验票据的真伪;

五是在异地开展经济业务时,对方如无诚意配合,不提供时间和场所,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都要考虑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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