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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当前十八种常见的非法集资         ★★★ 【字体:
警惕当前十八种常见的非法集资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经侦支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分子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在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同时,应引起广大群众注意,警惕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18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1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15、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

16、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

1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18、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从目前典型案件来看,非法集资行为都要走一个“三步曲”。第一步都是巧舌如簧,大造舆论,把集资行为说得非常美妙,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第二步是投桃报李,给予好处。从初期的集资行为来看,许多集资甚至当天就有回报,只要投入就有回报,在经济上让你尝到“甜头”。最后,当然是骗子人去楼空。因此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

徐州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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