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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作者:网监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4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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