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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监督管理程序 | |||||
作者:网监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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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的审批 我国境内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以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申请。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对提出申请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批准其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 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检测任务; 2、 按照标准格式填写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 3、 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4、 接受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督及查阅检测机构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测试记录; 5、 保守检测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 6、 不得从事与检测产品有关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对在国内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其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对境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送交检测。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样品 4、 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5、 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6、 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7、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三)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3、 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对安全专用产品做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标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领者,并说明理由。 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 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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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wljc 责任编辑:wlj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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