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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督程序
作者:网监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一)安全管理监督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1、    各级党政机关

2、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

3、    邮政、电信领域;

4、    广播、电视领域;

5、    电力、热力、燃气、煤炭、油料等能源领域;

6、    航空、航天等尖端科技领域;

7、    铁路、公路、水运、海运等交通运输部门;

8、    水利及水源供给部门;

9、    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10、       其他重要领域或部门。

(二)安全管理监督原则

1、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保护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2、“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突出重点、查找隐患、督促整改。

(三)安全管理监督内容:

1、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组织机构,监督、检查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

3、督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设立计算机安全员,对安全组织机构、负责人、成员、安全员进行备案。组织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4、监督、检查、指导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工作;

5、监督、检查、指导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指定与实施。审批计算机信息信息系统等级评测机构的资质,监督、检查、指导评测机构的评测工作,确认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备案工作;

6、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机房、设备及媒体安全保护工作;

7、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8、监督、检查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有害数据防治工作;

9、监督、检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包括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10、监督、检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11、监督、检查、指导其它安全保护工作。

文章录入:wljc    责任编辑:wl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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