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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书

 

当事人:

您好!为了保证您正确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权利,帮助您了解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定,促进我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将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如下,以期为您申请行政复议提供帮助,并诚恳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 申请人的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文件除外)

(三)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四)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六)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七)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八)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活动实施监督。

四、和解、调解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免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特殊告知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七、受理机构

1、徐州市公安局受理机构:市公安局法制处;

2、各县(市)局、区分局受理机构:各单位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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